市工商局各分局、经检支队、12315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南宁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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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
南宁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1、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营业执照;
5、查封、扣押个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依法先行处理个人的涉案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6、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依法先行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审)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
3、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依据;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3、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仅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
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必要时可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5年5月21日制订实施的《南宁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予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bet36体育投注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