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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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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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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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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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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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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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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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幕墙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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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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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76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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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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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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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怡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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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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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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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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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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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冠业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南宁
安吉万达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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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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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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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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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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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博裕科技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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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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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3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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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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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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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龙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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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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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470元;
2.处以产品货值金额996元二倍罚款1992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62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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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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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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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星辉鞋业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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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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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以产品货值金额834元二倍罚款1668元;
3.没收违法所得114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82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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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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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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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炎土堆金华鑫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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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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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1770元二倍罚款354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84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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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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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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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蓓娜贸易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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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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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以产品货值金额1740元二倍罚款348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72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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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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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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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琪美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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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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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以产品货值金额1350元二倍罚款27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8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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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填报要求:1、填报时限:2018年1月1日后立案,2018年7月30日前办结的;2、填报范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3、报送的案件必须符合办案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