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和维护,负
责对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组织并指导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走私贩私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实施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对合同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组织实施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九)承担组织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广告审批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以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分析、公开及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推广、维护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完善工作。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